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水电管理办法

【来源: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水电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23-09-21 】

第一条为加强水电管理,贯彻节能减排、绿色发展的理念,建设节约型校园;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和《开封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和《开封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规章,参照供水、供电合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水电由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学校各单位及个人应配合并协助其做好学校水电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任何单位或个人用水、用电设施的初装、改造按照本办法和《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维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经学校同意或与学校签订协议的校外包单位需使用校内水电设施的,必须事先写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经现场查勘后,在具备使用条件的情况下,由申请方参照开封市有关规定向学校交纳初装费和施工费,由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施工;也可在缴纳初装费后,在后勤管理服务中心有关人员指导监督下,自行施工。

对未经批准,私自接水接电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后勤管理服务中心有权立即截断水、电源,并按规定核收水电费,还可以视情况责令其做出相应经济赔偿。

第五条学校属计划用水单位,开封市节水办每年下达用水指标,结合学校情况由后勤管理服务中心适时制订各单位(或部门)的用水指标和计划用水方案,各单位遵照执行。

第六条学校承包经营户、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一律实行按表计量收费,并控制用量。各用户的水、电费通常每学期收缴一次。由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下发交款通知单,限十日内上交,逾期不交,将停止供应水、电。恢复供水供电须补齐所欠水电费及滞纳金(参照供水、供电公司标准),并缴纳重新开通所需工料费。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应建立各户检表登记制,记录各用户缴纳水、电费明细,并每月公布一次。

第七条学生宿舍用水用电量实行计划使用、以实结算,寝室具备单独计量的宿舍楼,每个寝室每月计划用电30度。用电低于30度(含30度),电费由学校承担;超出部分由使用方承担。没有单独计量装置的寝室,水电费由学校承担。

第八条学生宿舍照明用电由宿舍管理部门统一控制;条件许可时,教室、路灯照明用电由水电管理部门统一控制。供电时间随学校作息时间、季节变化及阴雨天气等情况作相应调整。考试阶段可适当延长供电时间,具体由教务处、学生处、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和保卫处共同协商确定;寒、暑假期间寝室、教室原则上不予供电。

第九条临时性使用学校公用水、电进行营利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如基建施工、设施维修改造和盈利性演出等),须向后勤管理服务中心提前申请,经批准后,有条件的应装表计量(费用由申请方承担),没有条件的由后勤管理服务中心核定其用水、用电量,按第六条收费。对拒不申报和交费的,学校对其从事营利活动的场所停供水、电,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违章者自负。

第十条为确保用电安全,各院(部)增设必要的教学科研、实验设备或各类电器时,须事先写出书面说明,报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水电管理部门核算用电负荷量,并组织或监督安装、施工。若超过线路负荷量,由水电管理和维修部门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如需进行改造施工,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公共用电线路上私自增加用电设备和单个电器超过1KW的大功率电器(如:空调、电热开水器、热得快、电暖器、电炉等),否则,没收使用的电器设备,并对相关人员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还应进行经济赔偿。

第十一条每位师生、员工都要养成自觉节水、节电的习惯,做到“人走关电、用后关水”,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等不良现象。建立水电管理责任区制度,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划定水电管理责任区,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水电管理和维修人员,应对全校区水电设施进行定期巡查,若发现长流水(损坏情况除外)、长明灯或室内空调人走不关等情况,巡查人员进行登记、处理,通知相关水电责任区责任人,并将巡查处理情况每月汇总报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学校视情况给予相应通报批评或处罚。

第十二条严禁私自对水电计量器具进行拆卸、改装,严禁使用各种手段偷用水、电。凡发现偷用水、电者除按供水、供电部门有关规定收费外,还可要求其做出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按偷窃行为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水电管理和维修部门要经常对水电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及时消除隐患,排除故障,保证设备完好,供应正常。

(一)校内公共场所供、给排水设施,由水电管理和维修部门负责检查维修;自然损坏由学校负责维修费用;人为损坏的应追究责任者赔偿责任或水电管理责任区负责人管理责任。

(二)水电管理员和维修人员,是学校水、电管理的直接责任人,遇到违章用水、用电现象要及时制止,秉公处理,不得营私舞弊、执法犯法或故意刁难用户,违者将从严处罚,直至调离岗位或解聘。

(三)水电管理和维修部门接到报修通知后,按先后顺序,轻重缓急,给予安排,落实服务承诺,不得无故拖延。

(四)水电管理和维修部门不得随意停水、停电。确需停水、停电进行维修工作时,应尽量缩小停水、停电范围,并预先通知有关单位,有特殊情况时,应改变停水、停电的时间;紧急情况下,可边停水停电,边通知。

(五)因失职造成责任事故的,要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并给予相应的问责处理和处罚。

第十四条为维护学校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切实保证学校的财产不受损失,对于拖欠学校的水电费、滞纳金等行为,每学期由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会同财务处、保卫处和纪检等部门进行联合检查,对拖欠人员和单位采取措施清收。

第十五条各类经济赔偿一律上交学校。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水电管理暂行办法》即行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