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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23年度开封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13    作者:科研外事处     来源: 科研外事处    点击:

学校各部门:

根据《开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开封市重大科技专项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决定启动组织申报2023年度开封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此次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范围包括:市重大科技专项、市重点研发专项、市重点研发与推广专项(科技攻关、软科学研究)、市技术创新引导专项(文化科技融合)。

二、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者应认真研究《2023年度开封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附件2)所列专项确定的项目领域,同时满足所申报专项的具体要求和本通知要求。

2.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专项须3家以上单位(产学研)联合申报,由牵头单位提交申请材料,优先支持成果转化类项目。驻汴高等院校申报项目须与开封市的合作单位签订合作研发、合作转化协议。

3.严禁已获得国家、省、市级财政资金支持或立项的项目,重复或变相重复申请市级各类专项立项和资金支持。

4.企业(事业单位项目负责人)2018年(含)以来已承担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截止2023年8月21日(网上受理日期)逾期未能结项或验收的,不得申请同一专项新的项目资金支持。

5.项目单位(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加人员)诚信状况良好。对在失信期内的相关责任主体,或被“信用中国”系列网站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

其他要求详见项目申报指南。

(二)预算编制要求

1.申请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专项、文化科技融合项目),按《关于进一步深化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改革优化科研生态环境的若干意见(试行)》(附件1)编制预算。按照改革要求,科技攻关实行“包干制”试点,不再编制项目预算。文化科技融合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自筹资金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三倍,上一年单位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三倍。

2.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需提供在国家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可查询的2022年度审计报告。申报单位为事业单位的(含民办高校、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提供近三个月财务报表(2023年4—6月)。

三、组织方式

1.市直有关部门组织其直属单位的项目申报,高等院校、市属科研机构组织本单位的项目申报,其它单位均通过所在辖区县(区)科技管理部门申报。

2.项目申报集中受理,同一申报单位须通过单个推荐单位审核统一报送,不得多头申报。不受理涉密项目(所有申报项目视为非涉密)。

各推荐单位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

四、申报流程

(一)网上申报

申报时间:2023年8月16—18日。

申报人在“开封政务服务网(www.kfzwfw.gov.cn)—开封市科技局”注册并登录。申报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专项,选择“市级重大科技专项认定”栏目;申报工业类科技攻关项目选择“市级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认定(工业)”栏目,申报农业、社会发展类科技攻关项目选择“市级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认定(农社)”栏目;申报软科学研究项目选择“市级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认定”栏目;申报文化科技融合项目选择“市级文化科技融合项目认定”栏目。按照不同专项指南要求,填写《开封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请书》(附件3)、《开封市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申报书》(附件4)以及必要佐证材料并提交。申报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专项须同时编制提交《开封市重大(点)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5)。

(二)材料报送

请申报者务必于2023年8月22日上午9:00至11:00将项目申请书、预算申报书纸质材料(须与网上申报材料一致)和《2023年度开封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推荐汇总表》(附件6)报送至科研外事处,以上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kfwyykyc@126.com(文件压缩包命名为“姓名+科技发展计划”),逾期不予受理。

申请各类市科技计划项目应提交下列纸质材料:

项目类别

申报材料

材料数量

备注

重大科技专项

《开封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请书》(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必要佐证材料装订一册;

《开封市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申报书》及必要佐证材料装订一册。

纸质材料

一式三份

《开封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请书》首页作为项目书封面装订,《开封市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申报书》首页作为预算书封面装订。

重点研发专项

科技攻关项目

《开封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请书》及必要佐证材料装订一册。

软科学研究项目

文化科技融合项目

《开封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请书》及必要佐证材料装订一册。申请资金的项目需提供《开封市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申报书》及必要佐证材料装订一册。

特别提醒:项目申请书、预算申报书等模板与往年有变动,申报时采用本通知后附最新版本。

    

                                   科研外事处

2023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