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列入标准
要求申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以下简称“缔约国”)在申报材料中证明拟议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遗产项目符合以下所有各项标准:
(一)该遗产项目属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二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尽管相关社区、群体,或有关个人和缔约国做出了努力,但该遗产项目的存续力仍然受到威胁,因此急需保护;或者该遗产项目面临严重威胁,若不立即保护,将难以为继,因此特别急需保护。
(三)制订保护计划,使相关社区、群体或有关个人能够继续实践和传承该遗产项目。
(四)该遗产项目的申报得到相关社区、群体或有关个人尽可能广泛的参与,尊重其意愿,并经其事先知情同意。
(五)根据《公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该遗产项目已列入申报缔约国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某一清单。
(六)根据《公约》第十七条第三款,在极为紧急的情况下,经与有关缔约国充分协商,将该遗产项目列入本名录。
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列入标准
要求申报缔约国在申报材料中证明拟议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遗产项目符合以下所有各项标准:
(一)该遗产项目属于《公约》第二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将该遗产项目列入名录,有助于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见度,提高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促进对话,从而体现世界文化多样性,并有助于见证人类的创造力。
(三)制订的保护措施对该遗产项目可起到保护和推广作用。
(四)该遗产项目的申报得到相关社区、群体或有关个人尽可能广泛的参与,尊重其意愿,且经其事先知情并同意。
(五)根据《公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该遗产项目已列入申报缔约国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某一清单。
三、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的遴选标准
(一)鼓励缔约国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推荐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国家、分地区或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计划、项目和活动,以供遴选和推广。
(二)委员会在每一届会议上均可明确征集具有《公约》第十九条所述的国际合作特色和/或注重特定优先保护方面的推荐项目。
(三)此类计划、项目和活动向委员会提交以供遴选和推广时,既可以是业已完成的,也可以是正在进行当中的。
(四)委员会在遴选和推广保护计划、项目和活动时,应特别关注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和公平的地域分配原则,同时加强南南合作和北南南合作。
(五)委员会应从向其提交的推荐中遴选出最符合以下所有各项标准的计划、项目或活动:
1.该计划、项目或活动涉及《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定义的保护措施。
2.该计划、项目或活动促进了地区、分地区和/或国际层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协调。
3.该计划、项目或活动体现了《公约》的原则和目标。
4.该计划、项目或活动已证明有助于促进对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力的成效。
5.该计划、项目或活动得到相关社区、群体或有关个人的参与,尊重其意愿,并经其事先知情同意,正在或业已实施。
6.该计划、项目或活动视情况可成为分地区、地区或国际保护活动的范例。
7.如果该计划、项目或活动入选,申报缔约国、实施机构和相关社区、群体或有关个人愿意配合传播优秀实践。
8.该计划、项目或活动的经验与其效果评估密切相关。
9.该计划、项目或活动主要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特定需要。
来源:《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2018年6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