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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31日 作者: 点击:[]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含普招二年级和五年制五年级)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国家奖学金奖励的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三、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在学生总数的10%以内,没有不及格科目,在道德风尚、学科竞赛、社会实践、创新能力、文艺比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在校期间没有违法违纪、受到校纪处分现象。

四、国家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

1.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2.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签署意见后交所在院部,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3.各院部根据申请条件,组织初评,提出推荐名单,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院部推荐的学生名单进行复审,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确定的获奖学生名单逐级报至省教育厅审批。

5.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各院部要成立由院部领导和辅导员、班主任等师生代表参加的推荐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本办法严肃认真做好评审、推荐及材料报送工作,要认真审查材料,广泛听取师生意见,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奖励于特别优秀的学生。

6.上级主管部门将资金拨到学校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计划财务处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时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五、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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