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消除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减少实训室安全事故,保障校园安全、师生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立足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实训室安全管理是指对隶属于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等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日常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 实训室的使用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实训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四条 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重点落实安全责任体系、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安全准入、条件保障等安全管理内容,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制,实现规范化、常态化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主要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训室安全管理实行学校、院部(部门)两级管理模式。
第六条 学校层面实训室安全管理体系
教务处为学校实训室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制订、完善学校实训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指导、督查相关院部做好实训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训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院部,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必要时报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策。
第七条 各院部实训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一)各院部应切实履行实训室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全面负责本院部的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建立健全院部安全责任体系和工作体制机制,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责任人,成立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实训室安全管理队伍建设,组织签订实训室安全管理责任书,全面承担所负责实训室的安全工作;
2.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院部实训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计划,督促落实本院部各实训室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建立健全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档案;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要具有可操作性和实际管理效应,并充分考虑学科专业特点和实训用途,及时修订更新。
3.保障本院部实训室安全管理经费的投入和使用,做好本院部实训室设施、消防、安防日常检查运行和维护;
4.组织、协调、配合各项实训室安全检查与评估,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5.组织开展专业安全教育培训活动、结合学科特点的应急演练,开设安全教育必修课或选修课;
6.做好实训室的安全工作信息上传下达。
(二)各院部应设专职或兼职的实训室安全管理人员,实训室管理人员是所在实训室的直接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实训室的安全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严格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认真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2.切实做好课前准备和课间交接,配合实训室上课教师做好实训教学工作;
3.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必须对实训室软、硬件进行维护,保持实训室的设施完好、账物相符,及时安装和更新各种教学用软件,保证教学需要;
4.每天下班前必须对实训室仪器设备进行清点,检查实训室教学日志(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登记本)。发现故障,应及时处理(小故障1天内处理),确保仪器设备完好率达到百分九十以上;
5.做好实训室耗材使用登记,耗材不能满足教学需求时,应提前一个月上报采购计划;
6.及时检查实训室房屋、门窗等配套设施及开、关电源,经常检查电气设备线路的安全性,发现问题,应及时报修,做好防火、防盗工作,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7.负责督促监管实训室的卫生工作,保证每天一次卫生清理,每周一次大扫除,保证实训室窗明几净;
8.做好相关专业的实训考试、技能抽查、技能大赛等相关工作;
9.实训室的房屋、设备、仪器、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均为学校资产,不得随意挪动和挪用,如有损坏、遗失,由所属部门照价赔偿;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实训指导教师为实训教学期间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教学过程中实训安全、仪器设备运行安全,第一时间处理安全突发状况,并及时联系实训室管理员协助处理,具体职责如下:
1.临时需使用实训室上课的教师,必须于前一周的星期一到星期四填报申请(如果有调整实训室地址、时间节次,需至少提前一天时间与实训室管理员沟通备案),实训室管理员于星期五16:00前进行实训室使用等级汇总审核工作;
2.在实训室上课的任课教师,必须提前5分钟(第一节课须提前10分钟)到达实训室,对仪器设备进行清点,检查与上一位教师的记录是否一致;
3.上课前,教师应组织学生进入实训室就座,检查学生是否将食品、饮料带进实训室,对违反规定的学生,教师必须及时进行劝止;
4.教师在上课期间,对实训室内所有仪器设备负责,对上课期间非正常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由任课教师负责向责任者索赔,如找不到责任者,由任课教师照价赔偿;
5.教师在实训室上课,必须对学生进行耐心辅导,不得随意离开实训室、不得接打电话、不得做与本次实训内容无关的事情;
6.在下课前5分钟,教师通知学生关闭仪器设备并整理好自己台位上的物品,同值日生一起整理实训室,清点仪器设备,并认真填写教学日志。
第三章 学生实训安全管理要求
第八条 实训教学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育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操作能力具有特殊作用,是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环节。学生应通过实习实训努力培养自己的独立工作能力、动手能力、观察能力、分析能力和创造能力,培养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理论联系实际和求真务实的作风。
第九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实训室的规章制度及管理措施,熟悉紧急情况下的逃离路线和紧急应对措施,掌握基本的急救知识和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一)实训课程开始阶段。
1.应按照教师要求做好预习,掌握实训目的,了解实训原理,做好实训前的各项准备;
2.应准时到实训室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缺课。因故经批准未参加某项实训的必须补做,学生凡迟到20分钟以上者以旷课处理;
3.启动仪器设备之前,需经实训指导教师或实训室管理员检查认可,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听从实训指导教师的指导。
(二)实训课程中间阶段。
1.要严肃认真、正确操作、仔细观察,真实记录实训数据和结果;
2.不得随意自行更换座位、不得喧闹谈笑,不得玩手机与吸烟,不得随地吐痰与乱抛垃圾,不得做与实训无关的事,不得动用与实训无关的仪器设备,不得进入与实训无关的场所;
3.应遵守实训室规章制度,尊重实训教师,认真进行实训,独立完成规定的实训内容,做好实训记录,并按教师规定的时间,完成作业,连同实训记录交实训指导教师评阅;
4.实训室应保持清洁卫生,保持实训室科学严谨的环境和氛围,应爱护公共财物,严禁在墙面、电脑和电脑桌上刻划,严禁随意搬动、拆卸、调换实训室仪器设备,除必要的书本、文具外,书包、雨具等物品存放在指定的地点,严禁将食品、饮料带进实训室;
5.严格按照教学内容进行实训,严禁私自携带软件、光盘进入实训室,为保证电脑安全,学生上机也不得擅自安装软件,上机应统一使用实训室提供的软件。不允许擅自删除文件,确需拷贝文件,须经教师同意并将U盘杀毒处理后方可进行。禁止学生对教师机及服务器进行操作。学生在互联网上必须遵循国家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严禁玩游戏,严禁浏览黄色网站,严禁利用互联网从事有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言论。不得擅自动用机房、空调电源开关等公用设备,防止触电事故。
(三)实训课程结束阶段
1.要按照实训指导教师或实训室管理员的要求关闭仪器设备,整理好实训室现场;
2.每天上午和下午最后一节课后,每班须安排4名值日生打扫实训室卫生,并协助教师做好仪器设备清点工作,离开实训室必须关好门窗、关水断电。
(四)实训仪器设备发生故障
1.应沉着冷静,立即停止实训,切断相应电源,及时报告实训指导教师或实训室管理员处理,并听从实训指导教师或实训管理员的指挥,不得自行、随意处置。
2.学生如发现实训仪器设备损坏,应及时报告实训指导教师或实训室管理员,并协助查明原因。
3.凡属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学生应酌情赔偿,不能落实到人的,由该班赔偿。
第十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以上各条,违反者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依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院部根据专业特点,加强师生和来访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落实实训室准入制度,通过组织安全培训后方可进入学习和使用。
第十二条 实训室仪器设备与操作的安全管理
(一)建立实训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做好实训室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并做好相应台账,同时应避免耗材的浪费现象。
(二)实训室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必须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报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报修等要有记录;对高温加热、高压、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特种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达到报废年限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对于超期服役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三)实训室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和操作技巧,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训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危险性的特殊仪器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
(四)实训室内应保持设施设备及环境清洁卫生,设施设备应摆放整齐、排列有序、定期进行专业保养和维护。严禁在实训室内堆放与实训无关的杂物、有毒物、可燃物、易爆物等物品,少量必需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执行,在使用、搬运和保管中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实训室水电的安全管理
(一)规范实训室用电、用水管理,按相关规范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实训室的电源、水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实训室内电气设备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不得超负荷用电,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严禁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和用湿布擦电门,擦拭电器设备前应确认电源已全部切断。
(三)实训室的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未经院部领导同意批准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等。经审批的拆卸和改动必须由专职人员操作,严禁违规违章操作。严禁超负荷用电。用电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时,必须有人在场监管,确实需要长时间连续工作的,必须采取安全保护和监管措施。
(四)实训室严禁吸烟,严禁动用明火,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电吹风等)。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选择具有足够安全性能的加热设备,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电器通电期间不得离人,在使用完毕后拔掉插头。
(五)实训结束后,实训指导教师要监督学生关闭电源、水源、空调等,实训室管理人员要进行检查,并确认房间水电关闭。
(六)用电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并做好维护和检修记录。
第十四条 实训室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实训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位置明显、取用方便之处。进入实训室之前应了解消防常识,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在非应急状况下,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严禁随意移动位置,器材按规定定期检查、更换。过期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更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实训室所在建筑应设置逃生路线指示图、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二)实训室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保证安全教学。院部应当对进入实训室的人员开展防火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 实训室的内务管理
(一)学校应当建立实训室的卫生检查管理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对电源、水源、火源、气源等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二)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训室内的整洁,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训结束或人员离开实训室时,实训室管理人员或操作人员必须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并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措施。
(三)每次使用完毕后都要由实训指导教师组织学生进行小扫除,每学期进行若干次大扫除。每次课后的卫生值日学生(4人)由班干部负责安排,并督促其认真完成清洁工作;大扫除的时间、清洁人员和具体要求由各院部规定,实训室管理员负责安排并现场组织学生按要求搞好卫生。小扫要求:地面、桌面清理干净;黑板、白板抹干净;设备、设施、桌凳等还原并摆放整齐;关上并锁好窗户,拉上窗帘。大扫除要求:擦黑(白)板、擦桌子、擦设备、擦墙体、门窗,拖地面;设备、设施、桌凳等必须摆放整齐;关上并锁好窗户,拉上窗帘。
(四)若没有按要求搞好实训室清洁卫生,将根据实际情况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将取消班级使用实训室资格,直到整改好为止。
第十六条 各院部根据各专业实训室特点,建立实训室安全准入制度。进入实训室学习或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应遵守实训室安全准入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对参与实训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取得准入资格后,方可进入实训室,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训。
第十七条 实训室的房门钥匙未经院部领导同意不得外借给院部以外人员。每日最后离开实训室的教师或学生,必须关水断电、关闭门窗。节假日长假期间要封闭门窗,粘贴封条。
第五章 实训室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 加强实训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结合专业特点和实训室安全管理要求,对师生开展专业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各种预案演练等活动,通过案例式教学、规范性培训和定期的检查考核等方式,引导师生严格遵守实训室规章制度,学习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技能,安全开展实训,不断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对安全风险的科学认知水平。
第十九条 加强对实训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实训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应每年参加1次实训室安全知识培训和考试,考试和培训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和职称晋升内容。培训与考试均应记录存档。
第二十条 积极创新安全宣传教育形式。统筹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宣传阵地,刊播实训室安全宣传教育内容,不断营造实训室安全文化氛围。
第六章 实训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院部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学校检查时间定为每学期期初和期末各检查一次,由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安排部署。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实训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设备档案建立健全情况、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实训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各院部每月开展检查不少于1次并记录存档。
各院部至少每月一次对实训室进行安全与卫生检查,检查应全覆盖、不留死角,检查后做好记录并留存档案。
各实训室应根据实际情况,至少每周开展一次自查,记录检查情况并留存档案。
第二十二条 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报告和整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自身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由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处理。各院部应对监督检查或自查中所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及时梳理,按要求限期整改,建立实训室安全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的“闭环管理”,确保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将整改情况上报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
第二十三条 在寒假、暑假、“五一”“十一”等各节假日前要进行节前实训室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院部和实训室应建立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制度,定期开展应急知识学习、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保障应急人员、物资、装备和经费,保证应急功能完备、人员到位、装备齐全、响应及时。定期检查实训防护用品与装备、应急物资的有效性。要对演练内容、参加人数、效果评价记录存档。
第二十五条 实训室如发生意外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安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事故所在院部应写出事故报告,报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和保卫处,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强化学校主体责任,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把责任落实到岗位或个人。学校将实训室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日常工作考核和年终考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对在实训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的实训室,学校有权停止其运行和使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直到完成整改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和使用。对严重违反相关规定而造成事故的个人和部门,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批评和惩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院部应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本规定未尽事项,按本规定第一条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