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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管理

教务管理

2018_文职院_113号文: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发布者:  时间:2020-04-09 23:09:33  浏览:

(试行)

高职院校学生实习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其它各教学环节的继续、深化、补充和检验,是学生形成职业技能,树立职业精神,提高职业能力的必经阶段。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文件精神,依据教育部等五部委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以及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实习管理的通知》(教高〔2018〕100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二条 学生实习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三条 学生实习实行学校、院部两级管理。学校负责学生实习的规划和监督,院部具体负责学生实习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顶岗实习采取各院部安排双向选择和个人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相结合。无论是各院部安排还是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学生均须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协议内容应包括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实习协议应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条 实习单位负责对跟岗、顶岗实习学生的日常管理,并与学校保持联系,定期接待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的走访,客观真实地向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反映学生实习情况。

第六条 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提供对口的专业技术岗位。实习期满后,实习单位应对实习学生做出书面鉴定,作为评定学生实习成绩的依据。

第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和实习单位协商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责任保险费用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

第八条 顶岗实习的时间一般安排在在校学习的最后一个学期,实习时间原则上为六个月。支持鼓励各院部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二章 岗位职责和组织管理

第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实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等相关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学生实习的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生实习规划和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实习工作的检查、监督、评估、总结。

(三)制定印发学生实习的各类文件。

(四)将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五)编制学生实习经费预算。

第十条 各院部负责学生实习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学生实习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院部学生的实习工作。

(二)实地考察、评估实习单位,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严禁使用中介机构收取管理费,严禁院部收取管理费或扣减学生工资,严禁实习单位安排学生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劳动,严禁实习单位安排学生从事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工作,严禁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等。

(三)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学生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上报教务处。

(四)与实习单位、学生三方签订跟岗、顶岗实习协议(经学校学生实习领导小组同意后,加盖学校公章),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未按规定签订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跟岗、顶岗实习。

(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组织制定实习大纲,组织指导教师制定学生实习计划。实习计划应在实习前发给学生。

(六)组织实施实习计划,包括确定指导教师、学生的分组及实习过程的管理等。学生分组一般应在行业、企业、区域分类基础上划分,分组完成后,将分组结果报学校学生实习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组织开展实习前的专题培训,强化学生职业技能训练,帮助学生明确实习目的、任务、方法和考核办法等,加强实习纪律和安全教育,未经培训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八)检查实习的进展情况,制定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九)组织实习的考核,制定实习成绩的评定标准。

(十)组织学生实习成绩的评定,实习材料的整理、归档和上报。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

对跟岗、顶岗实习学生实行校内指导教师和在实习单位内聘请专业实习指导教师联合指导的办法进行。

(一)校内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应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校内指导教师应由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助教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应从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中聘任。

(二)每位校内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超出的,应事先征得院部领导和教务处的同意。

(三)校内指导教师依据实习大纲并结合学生实习岗位,制定每个学生具体的实习方案和计划,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实习计划应包括:目的与要求、时间与安排、内容与任务、方法与步骤、安全与纪律、总结与考核等。

(四)校内指导教师应监管实习学生的表现及安全情况。通过QQ、微信、电话等方式,跟踪检查学生实习情况,做好学生实习期间思想政治及安全教育工作,及时处理学生出现的问题。

(五)校内指导教师在学生实习末期要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总结,保证学生的实习质量和水平。

(六)校内指导教师应与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密切沟通,加强对学生的过程指导,帮助解决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在实习期间每月至少一次到学生实习现场指导,其他形式的指导应保证每周一次以上,并定期形成阶段考核意见。

(七)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要定期指导学生,检查实习进度和质量。在业务指导的同时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素质。

(八)实习教学任务完成后,校内指导教师要听取实习单位对实习工作的意见,做好实习总结,形成书面材料。

第三章  实习纪律和成绩评定

第十二条 实习学生在跟岗、顶岗实习中要做到:

(一)认真学习实习的有关管理规定,明确实习目的,端正实习态度。

(二)在顶岗实习时,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的学生须填写《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院部学生自主联系顶岗实习单位申请表》,并负责将实习委托书和实习计划书送至实习单位,同时将实习协议交所在院部。

(三)主动与校内指导教师保持联系,保持通讯工具的畅通,如发生问题,要及时向实习单位和校内指导教师报告。

(四)爱岗敬业,服从领导,听从分配,自觉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作息,不迟到,不误工。特殊情况需请假时应征得实习单位的批准,并及时向校内指导教师报告。不做有损学校声誉和企业形象的事情,维护实习秩序和社会安定。

(五)按照实习计划和各岗位特点,安排好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实习任务,努力培养独立工作能力,提高专业技能。

(六)认真做好实习现场工作记录,为撰写实习报告积累资料,为实习考核提供依据。

(七)实习全部结束后,独立完成实习报告。实习报告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实习单位简介(对实习单位的性质、总体发展状态作简要报告)。

 2.实习记录(要具体真实的记录实习过程、实习内容)。

 3.实习总结(应突出实习过程中本人在职业素质和岗位综合能力等方面提高的内容)。

(八)树立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识,牢记“安全第一”,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九)实习期内如需变更实习单位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在征得原实习单位的谅解和校内指导教师的同意后,经院部批准,报学校备案。擅自离开实习单位的,按照旷课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实习成绩考核采取考查方式,成绩分设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由指导教师根据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的意见和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岗位能力提高的情况,结合实习表现和实习报告,依据各院部制定的学生实习成绩评定标准,给出学生实习成绩。

第十四条 无故不按时交实习报告或其它规定的实习材料者,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对严重违反实习纪律,被实习单位终止实习或造成恶劣影响者,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并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凡参加实习时间不足学校规定时间三分之一者,不予评定实习成绩。

第十五条 作为学生就业的重要凭证之一,对实习成绩合格的学生,学校发放经校企双方共同确认的“学生实习合格证书”。实习成绩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学校学生实习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院部学生自主联系顶岗实习单位申请表》

附件2:《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院部学生实习委托书》

附件3:《实习单位回执》

附件4:《学生实习三方协议》

附件5:《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院部学生实习任务书》

    附件6:《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院部学生实习校内指导教师指导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