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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学院科研成果登记制度

【来源:音乐学院 | 发布日期:2019-10-14 | 作者:音乐学院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院科研管理,改进对科研成果的评价,强化科研考核,鼓励教职工多出创造性的科研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成果,指以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我院教职工为第一作者形成的科研成果。

章科研成果的登记

音乐学院实行科研成果登记制度。凡以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完成的科研成果,均应在科研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

凡我院教师创作的科研成果以登记为准,登记的科研成果适用于岗位聘任、职称评定、导师遴选、科研考核和科研奖励,未登记的科研成果不予承认。

科研成果登记范围包括:

1.以下所列各种形式的科研成果:

学术论文、学术著作、咨询报告、专利成果、获奖成果和其他作品等。

(一)学术论文指在正式学术刊物、以书代刊书籍、论文集、公开发行的报纸理论版或学术版等载体上发表的旨在阐明作者学术观点、调查研究成果的学术作品。随笔、自传、访谈、病例报告等不属于学术论文。

学术性译文视为论文。

(二)国家级、省级、市级科研课题

(三)学术著作,包括以下类型: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作品、工具书。

1.专著

专著是指对特定学术领域或特定问题由作者提出学术观点并围绕学术观点展开调研、论证而形成系统化著作成果。

专著分为独著和合著。

以下著作视为专著:编著含有原创性成果;独立编著的辞书;参加实质研究工作、具有完整研究体系的主编作品。

介绍性作品、由多篇论文或演讲稿汇集而成的主编作品、集体作品、普及性读物、访谈录作品、案例分析作品、随笔集、访谈录、学术自传等不属于专著。

2.译著

译著是指把中文学术著作翻译成外文在国内外出版的著作,或者把有学术价值的外文学术著作翻译成中文在国内外出版的著作,或者把一种外文学术著作翻译成另一种外文在国内外出版的著作。

3.古籍整理作品

指对中外古籍进行点校、汇编、注释、辑佚等形成的作品。以文章发表的作品视为论文,以书籍形式出版的作品视为著作。古籍的确认以学术界公认的标准为依据。

4.工具书

工具书是为了特定的学术目的,在广泛搜集资料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编排方法进行编纂,能够为读者提供知识和资料线索的作品。

工具书包括:字典、辞典(词典)、百科全书、年谱、手册、年鉴、索引等。

(四)咨询报告,是指未公开出版或者发表,被省部级以上党政机关(含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采纳的学术成果,包括调研报告、调查报告和立法建议稿等。

(五)专利成果,是指依据我国《专利法》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六)其他作品包括软件作品等公开出版或者发表的作品。

2.已登记成果被国内外各种检索刊物收录、转摘的,对收录、转摘情况进行登记。

权属不明或者研究人员署名存在争议的科研成果,不予登记。

科研成果由办公室主任负责登记,登记时须提交科研成果原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登记后复印件由系存档管理。

科研成果登记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一个月进行,每年年底科研处对登记科研成果进行汇总,编制年度科研统计。

音乐学院

2019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