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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南卫彬   时间:2020-05-25   点击数:

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保障招标与采购质量,提高招标与采购工作效率,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学校的财政性资金进行基建修缮工程、货物或服务招标与采购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专门负责、分级参与、依法监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依法合规、预算约束、公开公正、公平合理、廉洁高效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归口管理部门”,是指招标或采购项目的业务归口管理处室(如:图书馆、现教中心、后勤服务中心等);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招标或采购项目的使用单位。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校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委托开封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以及国资处组织的采购活动。包括: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采购(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集中采购)、开封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以下简称网上商城采购) 和校内集中采购。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校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采购内容在网上商城采购目录范围之外,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单位组织采购活动的行为。

第七条 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以计划明晰、预算精确、论证规范、立项严谨为前提,采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不断推进招标与采购工作的规范化。

第八条 学校的招标与采购项目,必须先申报、后实施。凡预算金额在市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通过学校采购程序申报、审批、实施;凡预算金额在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通过学校采购程序申报、审批后,由国资处报开封市相关部门审批、备案、实施。

第九条 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招标与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和评审人员与投标(响应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投标(响应人认为采购人员及评审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申请其回避。

第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将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货物、服务及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国资处负责学校招标与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招投标与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受理招标与采购立项申请,对采购方式、组织形式等进行审核、备案、申报;

(三)负责集中采购项目的组织、协调、审核、备案;

(四)负责办理采购项目委托代理事项,组织招标与采购文件的编制、审核,项目信息发布,配合学校监督部门做好招标与采购工作的内部控制与监督;

(五)负责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的报批;审批校内集中采购紧急或特殊项目、二次公告后响应供应商或评审后合格供应商仍不足三家的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变更申请;

(六)协助和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采购计划落实;

(七)负责招标与采购的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

(八)参与对投标(响应)人的资格审查和中标(成交)人的考察,参与合同签订和合同文本审核备案工作;

(九)受理投标(响应)人的询问或质疑,参与投诉的调查和答复;

(十)负责招标与采购活动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归档、借阅和合同档案管理等工作;

(十一)完成学校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归口管理部门(主要有图书馆、现教中心、后勤服务中心等)主要职责:

(一)负责采购项目的功能、预算、参数、效益等进行可行性论证,编写论证报告。

(二)负责提交论证报告、采购申请,报学校立项;

(三)负责提供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制作招标文件需要的各种技术参数、资料、相关要求和具体预算;

(四)负责提供基建修缮类采购项目制作招标文件需要的设计图纸和施工要求,组织踏勘现场,编制审核项目预算(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

(五)负责技术答疑,参与投诉的调查;

(六)根据需要,参与采购项目的谈判、磋商、询价等相关工作;

(七)根据需要,组织对投标(响应)人进行考察并提交考察报告;

(八)负责合同洽谈和合同审签,协调和监管合同的依法履行;

(九)牵头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做好归口固定资产的审核入账报备工作;

(十)收集、保管相关采购项目档案和资料。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采购项目前期市场调研、可行性初步论证;

(二)负责编制初步概算,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和备案;

(三)负责提供技术参数、采购需求等招标(采购)技术资料,报归口管理部门论证、审核和备案

参与采购需求、技术参数等方面询问、质疑的答复,参与投诉的调查;

参与合同签订,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入账手续和付款结算等手续办理;

负责合同履行,收集、保管职责内的采购工作档案和资料。

第十四条 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由评审小组负责。评委由评标专家2-4人和学校项目使用或主管部门代表1人组成,总人数3-5人,单数。其中评标专家人数不得低于2/3。纪律监督由学校审计中心指派1人。评审小组应客观公正地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执行与招投标、政府采购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维护学校和投标(响应)人的合法权益;

(二)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审过程和公示前的评审结果以及投标(响应)人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出具评审报告;

(五)配合国资处处理投标(响应)人提出的质疑,参与投诉的调查。

第三章  采购限额与组织形式

第十五条  政府集中采购:凡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或基建修缮项目,由国资处按照开封市财政局审批的结果,委托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采购。

第十六条  网上商城采购:凡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纳入网上商城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采购项目,均应在网上商城实施采购。

第十七条  校内集中采购:凡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在网上商城采购目录范围之外的货物和服务等非政府采购项目,由国资处组织实施校内集中采购。具体办法见《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集中采购工作流程》。

第十八条 校内分散采购:凡预算金额在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在网上商城采购目录范围之外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校内分散采购。

第十九条 凡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修缮类工程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校内集中采购。

第二十条  对于会议费、培训费以及水、电、气、暖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再进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合同备案,由财务部门按有关管理要求审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根据开封市财政局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调整;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由国资处根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调整情况报经学校审定后调整。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二十二条 根据采购项目的属性和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可分别采用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非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和询价采购

第二十三条 达到以下所列限额的基建类工程项目,必须采用招标的方式采购

(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施工预算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二)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第二十四条 预算在政府采购规定限额标准及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和修缮、拆除、装饰类工程项目,应当采用政府集中采购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  基建修缮类、货物、服务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施工项目预算金额在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至政府采购规定限额标准以下的,采用校内集中采购方式,可选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和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六条 对于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修缮、货物及服务类项目(网上商城采购目录之外),经审查采购文件中无不合理条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校内直接谈判采购的方式。

(一)应急防险抢修等紧急项目;

(二)二次公告后响应供应商或评审后合格供应商仍不足三家的采购项目;

(三)首次公告后响应供应商或评审后合格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特殊采购项目;

(四)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同意的特殊情况项目。

第二十七条 对于农副产品、科研用车、特殊实验材料等不适宜以公告方式征集供应商的非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现场询价的方式采购。

第五章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

第二十八条 对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用于科研活动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可根据采购需求和采购项目的特点,简化相关手续:

(一)依法自主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符合法定适用情形。

(二)优先审批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在进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时注明“科研仪器设备”,市财政局将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变更规定予以优先审批。

(三)简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申请程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执行相应的专家论证、公示及审批程序。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法定适用情形的项目,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可以不进行公示。

(四)可自行选择评审专家。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但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评审专家回避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实行备案制管理,简化相关手续:

(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应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不再进行公示。专家论证意见随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一并备案。

(二)参与论证的专家由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自行选定,可以选择校内熟悉该科研仪器设备的专家参与论证。

(三)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的,可免于组织专家论证。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条 凡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应列入招标(采购)文件中。合同签订前,对需要实地考察中标(成交)候选人的项目,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考察,并提交考察报告。

第三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依据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以及书面承诺拟定合同文本,报国资处审核后,按照学校合同签订程序审签。与中标(成交)人在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并报国资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归口管理部门与中标(成交)人签订合同时,应严格按照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中确定的条款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更不得与中标(成交)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三十三条 中标(成交)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签订合同,或未经学校同意以及因自身原因放弃中标(成交)结果的,除法律法规规定的顺延中标(成交)人外,原则上重新招标,特殊情况根据学校议事规则,经学校相关会议通过后顺延中标(成交)人。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还应报市财政局审批。

按顺序递延确定新的中标(成交)人,或重新组织招标或采购活动的项目,同时取消原中标(成交)人中标(成交)资格。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招标与采购后,应按中标(成交)金额签订合同,原则上不得追加。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或不可预测因素确需追加经费的,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可以追加,但所有追加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十及合同内单项增加不超过20万元。

第三十五条 中标(成交)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成交)项目。中标(成交)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成交)项目,也不得将中标(成交)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否则,中标(成交)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由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由项目单位、国资处和学校监督部门等参与,按照合同约定对中标(成交)人履约情况、项目质量情况等进行全面履约验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当依法依规和合同约定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 招标与采购活动中形成的政府采购申请资料、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开评标或谈判记录、合同和验收报告等资料是重要的法律文书,国资处应及时收集、保存和归档有关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

第七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校国资处、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应认真履行招标与采购工作中担负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九条  学校监督部门、财务处等部门按其工作职能,依法依规对采购与招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采购与招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四十一条 参与采购与招标的所有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有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乃至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将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的;

(二)应集中采购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单位不经报批擅自实施采购的;

(三)不按要求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预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响应)人,对潜在投标(响应)人给予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响应)人之间竞争,或者指定供应商的;

(四)开标前泄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响应)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情形的;

(五)阻挠、干扰或影响评审小组正常独立开展评审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依规推荐的候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人或不与中标(成交)人签订合同的;

(七)不按照招标(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确定的内容签订合同,或与中标(成交)人另行订立有损害学校利益内容的合同的;

(八)与投标(响应)人恶意串通、泄露采购与招标秘密,影响招标与采购公平竞争的;

(九)在采购及相关考察活动中接受吃请,收受贿赂、索要或者接受赠品、回扣,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

(十一)未办理申请审批手续、擅自变更增加项目经费的,或虽履行申请审批手续但追加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或项目内单项超过20万元的;

(十二)项目评审或验收过程中,玩忽职守,不认真负责,评标结果出现偏差或验收报告与实际完成情况不符,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三)其他影响或干涉招标与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投标(响应)人、中标(成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中标(成交)无效、或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外,其违规行为将被记入学校供应商诚信档案,列入“违规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害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该供应商的责任。

(一)投标(响应)过程中存在围标、串标、陪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或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资格的;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向采购人员、评审专家等相关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故意拖延或不与学校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不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或未按合同要求按时履约的;

(七)将采购合同转包、违法分包的;

(八)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的;

(九)不按合同约定履约,偷工减料或提供假冒伪劣等质量不合格产品的;

(十)项目验收不合格且不愿整改,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十一)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恶意质疑、投诉或诋毁的;

(十二)拒绝学校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三)其他违法违规或违反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 对捐赠的项目,捐赠人有特殊要求的,在国家规定的许可范围内,按学校与捐赠人签订的协议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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