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校级督导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我校教学督导工作水平,使督导工作更具有针对性、公正性、规范性,督导室以“完善质量评价体系,建立诊断改进机制”为指导思想,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此管理办法。

一、聘任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党和人民教育事业,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高尚、理论知识丰厚、职业技能精湛、热心教育、事业心强。

(二)一般为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专家、教师和行业、企业能工巧匠。

二、聘任办法

教学督导室负责校级督导员的选聘工作。每学年初将拟聘4-6位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校级主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正式开展工作。聘期为一学年。

三、工作职责

(一)按时参加督导员例会和相关业务学习。不断加强对新时代高职教育先进理论、高职内涵式发展的根本任务和核心目标的学习,创新理念,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督导工作水平。

(二)按照督导室工作计划,结合各院部任课教师课程安排,采取深入课堂教学一线随堂听评课与利用可视化课堂教学管理系统听评课相结合的办法,开展听评课工作。

(三)校级督导员按学校专业分类分组进行集中听评课,每周每组听课最少4节,尽量做到听评课节次和上课时间全覆盖。听课过程中认真做好记录,课后与任课教师反馈交流,并及时评议,公正、客观填写《课堂教学评价信息表》,做到一课一表。

(四)每周一上交上周《课堂教学评价信息表》,每月30日上交本月听评课总结,期末上交学期工作总结、听评课记录。教学督导室负责将上交材料整理、存档。

(五)根据学校教学需要参加相关教学研讨活动,指导、帮助、服务师生,履职尽责,持续助力学校发展。

四、工作管理

各督导员接受学校教学督导室的日常管理和考核,聘用期间按学期一次性发放相应工作费用。

上一条: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院部兼职督导员管理办法
下一条: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督导员管理办法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