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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教育学员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2-05-25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维护成人教育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成人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成人教育学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认真学习、掌握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提高专业基本技能,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合格人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学籍管理,是指成人教育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学习行为管理,是对成人教育学生学习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凡按照成人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及相关材料,按规定日期到校或校外教学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应委托他人办理。逾期两周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由继续教育处按招生规定进行学籍资格复查,新生须按要求交验相关材料,脱产住校学习新生另须进行体检,体检在新生报到后一周内进行。学籍资格复查和体检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并予注册;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持学生证按规定日期到校或校外教学点办理报到、缴费、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应委托他人办理。逾期两周未办理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考 勤

第七条学生面授、辅导、实习等教学环节实行考勤制度。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面授、辅导,应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课。

第八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面授、辅导等教学活动,凭本人工作单位或医疗单位证明,事先向班主任履行请假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者,均按旷课处理。

第九条学生因故请假每学期面授课程缺课达三分之一以上或未完成作业量的二分之一以上者,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

第十条考勤由授课教师、班主任、及校外教学点共同负责做好考勤记录,并于每学期课程面授结束后的一周内送交继续教育处。

第四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载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成绩的评定按优秀(90分以上)、良好(89-80分)、中等(79-70分)、及格(69-60分)、不及格(59分以下)五级分制记分。考试课程成绩由卷面成绩、平时成绩和考勤成绩组成。卷面成绩占70%,平时成绩成绩占20%,考勤成绩占10%。学生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按有关规定提出核查申请。

第十三条每学期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经本人书面申请,可在下学期开学前规定的时间内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本人书面申请可在毕业前参加一次总补考。补考或总补考只计考核成绩,以“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记载。

第十四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的,应事先向班主任书面申请缓考,经继续教育处核准。缓考学生可在下学期开学前规定的时间内参加补考,补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合成计算和记载,但须注明“缓考”。缓考成绩不及格者不再补考,本人书面申请可在毕业前参加一次总补考。

第十五条学生缺考或考核舞弊的,成绩以零分计,并在成绩登记表(单)上注明。缺考者,经本人书面申请可参加补考,补考只计考核成绩,以“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记载。

第五章 保留学籍、休学、复学、转学和退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服役、公派出国、进修而无法继续学习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继续教育处审核、批准,可保留学籍。

第十七条学生因故学期或学年内不能正常学习的,应予休学。学生凭有关证明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由继续教育处核准,并由分管院长、院长审批。

第十八条学生休学时间为一学年。学生休学期满后,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的,应在学期开学前二周凭有关证明申请再休学一年,学生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在下学年学期开学前二周凭有关证明及休学通知单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复学,经继续教育处核准,分管院长同意、院长审批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编入下一年级继续学习。

第二十条学生因工作调动或因特殊困难确需转入我校或其它院校学习者,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凭有关证明,经转出或接收学校核准同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申请须在学期开学前一个月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办理。

第二十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应予退学:

(一)因事、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二)休学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或届满仍不能复学者;

(三)每学期旷课时数达三分之一以上者;

(四)一学年四门以上课程或三门以上必修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五)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学制两年者;

(六)在校就读期间,经查实不符合录取条件者。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退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凭有关证明,由班主任报继续教育处核准,分管院长审核、院长批准。本人未提出退学申请的,由学校作出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退学者发给退学证明,根据其已学课程发给相应课程成绩证明,教材资料等费用据实结算。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超过规定期限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自动退学及因旷课等违纪给予勒令退学处分者,不发给退学证明,并不退还已收相应费用,但可发给相应课程成绩证明。

第六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学期间品学兼优或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社会工作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根据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有关评定奖学金、荣誉称号实施办法等规定,可分别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称号或单项荣誉称号,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可经个人申报、学生提名、班主任推荐或征求学生单位意见等程序评选产生,由继续教育处汇总评议,分管院长审核、院长批准。

第二十八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按照《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十九条处理决定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议,学生对给予的处分不服,享有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

第三十条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各班主任将有关情况和材料汇总至继续教育处核准,并提出报告和处分意见,经分管院长审核、院长批准后报学校备案;记过以上处分,由继续教育处汇总情况和材料,并提出报告和处分意见报学校审批。

第三十一条学生违法乱纪的,由校保卫部门或当地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触犯刑律者,移送司法机关予以查处;违反校纪校规者,由继续教育处根据学生违纪事实、性质及其情节、态度,按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对学生的奖励或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学籍档案。对学生的处分在毕业前经审核批准可予撤销,但毕业当年的处分不得撤销。对学生的奖励和未撤销的处分材料归入毕业档案,并通报学生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毕业论文、毕业实习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否则将予延迟毕业。在规定学制年限后的二年内修完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但相应延缓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生毕业时须按规定时间填报毕业生登记表并作自我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情况、社会工作、身体健康等方面。学生毕业登记表经班主任或教学点审查并签署意见,汇总至继续教育处核准,报分管院长及院长审批,并归入毕业档案。

第三十五条学生毕业时,经补考或总补考,仍有课程或毕业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应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可在规定的年限内向学校书面申请重修或补考,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成绩不合格者,仍作结业处理,不得再行毕业。

第三十六条学生符合退学条件,经本人申请或批准予以退学,学习满一学年以上的应予肄业,发给成绩证明及肄业证书。擅自离校及违反校纪校规致退学者,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使用于成人学历教育各类在籍学生。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