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学术工作管理,发扬学术民主,活跃学术气氛,开展学术交流,提高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校全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成立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我校的最高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主要负责对学校的专业(学科)建设与发展、科学研究计划、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成果、重大学术问题等进行咨询、审议和评议。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遵循党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规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校学术信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积极推动学校的科研和学术活动顺利高效开展。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团结和动员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为促进学校科研的发展而努力工作。
第五条学校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一般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校党委审定,由学校发布实施。
第二章 组 织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遴选程序
1.候选人的推荐 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学校按一级学科的建设发展和工作需要进行推荐。
2.资格审查 委员候选人的资格由科研规划处进行审查。
3.学校遴选、认定 委员会成员由校党委进行遴选、认定。
第七条学术委员候选人推荐条件
1.热心教学和科研工作,教学经验丰富,科研功底扎实,在其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学术威望。
2.坚持原则,学风正派,秉公办事。
3.教授、副教授或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由10—15名委员组成。根据学校专业(学科)发展情况与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减委员人数。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校长担任。设副主任2人,办公室主任1人。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研规划处。
第九条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在每届任期内,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原审批程序,对部分学术委员会委员进行适当调整;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长期不能参加学术委员会活动,经校党委审核批准,可随时予以调整。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换届,须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可根据需要邀请校内外有关专家参加会议,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或各专门委员会、专门工作小组会议,商讨、决定学校有关学术问题及委员会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并获主任批准。
(二)工作调整不便继续担任。
(三)连续三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
(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1.审议我校科研发展规划,对学校教育发展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或提出评议性意见。
2.评审科研成果及项目,鉴定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
3.评议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并做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建议;评议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人才选拔造就计划人选;评审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审议学校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和奖项;审议校学科带头人或学术骨干人选等。
4.制定修改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及有关议事规则,参与讨论修订科研管理规章制度。
5.对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审议并做出结论。
6.受学校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咨询和论证。
7.积极组织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内外学术团体和教育科技界同行的联系。
8.承担学校委托的其他学术任务。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举行1-2次全体会议。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由科研规划处组织。
第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决议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五条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评议事宜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六条校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近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十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事项严格保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修改本章程须由校长提议,修改方案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校财务在学校年度预算中单列。活动经费根据工作需要使用,由校长审批,依据财务制度报账。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科研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