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高考准考证、身份证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前以书面形式向录取院部请假(以当地邮戳为准)。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因应征入伍、疾病、创新创业等需要,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要求保留入学资格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新生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时间至退役后的第二年,因病或其他事项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因创新创业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不超过两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给予取消学籍处理;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能如期注册,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二)无正当事由不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
(三)经批准休学不按期履行复学手续的;
(四)超过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结果的使用依照《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规定》实施。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操行评定办法》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成绩的评定,主要根据学生平时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完成学校规定的每学期或者每学年应修的课程,学生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按照《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升级、留级、降级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选修所修专业教学计划中的选修课课程及公共选修课程。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对其在我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取得的成绩,予以记录。一年内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我校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所修课程及取得的成绩,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累计缺席某门课程教学时数超过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正常考核,成绩计为缺考,重修该门课程后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应按照招生时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一般不予转专业。确有需要的,按照《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转学转专业管理办法》规定,可申请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未取得学籍前的新生和毕业年级的学生;
(二)艺术类专业学生调整为普通类专业或普通类专业学生调整为艺术类专业;
(三)体育类专业学生调整为普通类专业或普通类专业学生调整为体育类专业;
(四)音乐类专业、美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之间不能互相调整;
(五)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或已达到退学条件者;
(六)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能转专业的。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申请办理一次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或毕业年级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单招生、对口生、三二分段制和五年一贯制的学生;
(六)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生转学情况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和转专业的具体办法,按照《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转学和转专业管理办法》实施。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普通专科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入学资格)不得超过五年,五年制大专学生不得超过七年。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一学期在校学习时间达不到全学期的三分之二以及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在校期间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二十七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提供入伍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在学校办理相关休学手续后,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应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在学校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疾病或者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应当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对学生作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3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学生通过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以颁发毕业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退学学生,学校可以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通过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按时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并按要求提交学籍信息变更、学籍异动等有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照国家规定依法治校,和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学生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向学校提出意见或者建议时,应按正当渠道依法依规进行。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照《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寝室管理规定》对学生住宿进行管理,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文明学生”等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在学生评优评先、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公派出国留学人选推荐等涉及学生利益的工作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和学校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按照程序,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后学生写出书面申请,根据《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按学校规定程序确定是否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由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为保障学生正当权益,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顾问等组成。
学校根据《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河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