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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

作者:学生处   时间:2023-09-08   点击数:

7.在学校审核阶段,对于表格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将直接取消申请学生的获助(奖)资格,相应奖助名额作废。

七、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定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院部向学校上报数据前应将评审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征求师生意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将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再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请学校主管领导审核,然后将评审名单信息通过系统上报省教育厅等主管部门审核。省教育厅批复后我校再向上级部门上报正式材料。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一经批复备案,各单位务必按照备案情况发放。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发放名单,必须于学期结束前按照申报程序同时填报调减表和调增表(依汇总备案表格式)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经审批通过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将分别由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统一颁发获奖证书。

八、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得同时获得。要切实将国家助学金指标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对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专科学生,按照每生每年不少于4300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

九、获得奖励、资助的学生,要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模范遵守校规校纪,争做诚实守信、自立自强的大学生楷模,一年后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学习、生活、平时表现等情况进行书面总结,上报所在院部备查。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同学要积极参加学校、各院部等组织的义务劳动、志愿者服务等公益性活动,各院部应为受资助学生创造、提供参加上述活动的机会。对于受助学生不能很好使用资助金或不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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